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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-11-01
卢氏县人民政府
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
(第 号)
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,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,维护自然生态平衡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国务院令541号)及《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全县护林防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•一、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,其中11月1日至5月1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。在森林防火期,全县群众要提高警惕,加强防范,严防森林火灾发生,确保森林资源安全。
•二、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坚持做到:
1.十不准:不准在林区坟头烧香、烧纸、燃放鞭炮;不准在林区烧火取暖、烘烤食物、野炊做饭;不准在林区吸烟丢烟头;不准进入林区用火、烟熏驱兽;不准在林区架设电网、非法狩猎;不准小孩在山内玩火;不准在夜间用火把照明走山路;不准在山边燎地边、烧杂草;不准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,实弹打靶射击;不准在林区烧木炭、烧灰积肥。
2.六负责:多人失火,为首者负责;集体失火,领导负责;学生失火,校长负责;小孩失火,家长负责;个人失火,个人负责;痴、呆、聋、哑、精神病患者失火,监护人负责。
三、凡违反上述规定随意非法用火者,发现一次罚款50-500元;引起森林火灾未造成严重损失的,除赔偿损失外,罚款500元,责令限期更新造林;引发森林大火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故意纵火造成严重后果者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四、发现山火要立即报告,积极扑救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报警电话:0398-7871119(卢氏县护林防火办公室)
2016年10月 11 日